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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安防趋势

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质效

类别:工业安防趋势日期:2026-08-17 01: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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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质效(图1)

  202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集体学习新修订的监狱法时,再次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质效。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推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型,不断提升类案发现和系统治理能力。但当前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一定程度上面临深度融合机制缺乏、人力资源配置不足、数据获取通道不畅、制度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进一步改进完善。笔者认为,持续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应抓实机制融合、统筹人力、数据共享,把科技变量转化为监督增量,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建立深度融合机制,避免“各自为战”。派驻检察室是“阵地”,重在巩固加强,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巡回检察是“利剑”,重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增强监督刚性;科技赋能是“手段”,重在依靠科技力量,提升监督能力。三者本应协同联动、融合发展,但现实中却出现派驻与巡回“两张皮”现象。巡回前对派驻检察工作成果掌握不全、利用不充分,导致巡回检察重复劳动、效率低下,或者因派驻不力、工作成效不足不能为巡回检察提供充足条件,导致巡回检察成效不突出。可探索建立派驻巡回问题双向流转机制,派驻检察室将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在固定期限内通过平台自动推送给巡回检察组;巡回检察结束后,把未查实但高风险的线索回推至派驻检察室,列入持续关注清单。同时,建立闭环管理机制,派驻检察室承担采集数据、核实数据的职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巡回检察组依托科技手段,深挖重点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升监督质效,形成“信息—研判—核查—整改—治理”的工作闭环。此外,还可通过制定监狱、看守所派驻职责清单,实行“日检察、周分析、月总结”管理模式,夯实派驻检察工作,厘清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权责边界,防止因权责不对等、问责机制缺失等产生派驻不力、巡回不深的问题。

  二是建立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解决人力不足问题。实践中,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派驻一线长期没有固定班组;巡回检察抽调派驻力量,导致派驻日常监督出现“真空”;技术岗位边缘化,人才留不住等难题。建议从省级、市级、县级三个层面着手,解决人力资源配置问题。省级层面,建立“巡回检察人才库”,巡回前随机抽人、编组,避免出现因身份重合碍于情面不愿监督的情形;建立省级“数字检察技术库”,设立数字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与高校、科技企业加强协作,统筹有限资源,避免基层检察院低效能重复性投入。市级层面,建立“派驻检察人才池”,新招录检察人员可先到派驻岗位实训锻炼两年,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培育新生力量;推行“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技术人员”团队模式,确保每个派驻检察室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县级层面,制定派驻检察人员与检察技术人员轮岗交流机制,派驻人员定期到技术部门轮岗,把业务需求转化为技术语言,缓解“不会用”的问题,培养“法律+技术”复合型人才。

  三是一体化打通数据壁垒,破除数据共享难题。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同市县间的信息资源缺乏统一调度,数据共享难,因此,出现了有检察技术力量的市级院获取执法信息数据渠道不畅、能够获得执法信息数据的县级院缺乏检察技术人员力量支撑的问题。可由检察机关牵头,与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出台数据共享标准,实现监所执法、监控视频、业务数据应联尽联。检察机关牵头建设刑事执行检察大数据“总仓库”,统一数据标准,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享。同时,明确数据提供目录、更新频次、质量责任;同步发布不共享情形的数据清单,制定涉密数据脱敏规则,解决“不敢给”问题。在此基础上,省级检察院可牵头开发监内异常行为智能分析系统,对疑似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自动识别、预警、固定,建设集远程会议、远程提讯、智能监控联网视频分析、狱政刑执管理系统、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数据信息模型平台等于一体的刑事执行检察指挥中心。市级检察院集中力量建设和训练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依托专业化、场景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运用数据碰撞、关联比对技术,持续深化监督效能。同时,定期发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白皮书,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基层检察院为模型应用提供丰富实践场景,为进一步完善算法、升级系统提出意见建议,以数字赋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是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回应法治现代化要求的重大制度创新。它并非简单的物理叠加,而是一场从监督理念、监督方式到监督效能的深层次变革。通过机制融合、统筹人力、数据共享三个维度系统发力,能够推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提升,为维护刑罚执行的刚性权威、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作者分别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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